AA制夫妻離婚后爭財產歸屬 法院判決遵守約定止糾紛
AA制夫妻離婚后爭財產歸屬 法院判決遵守約定止糾紛
林女士與王先生結婚一年后,約定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各自所有。約定簽訂前,林女士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自己和女兒的名下。離婚后,王先生訴至榮昌法院要求分割這套房屋。原告王先生訴稱,2006年年底,他和被告林女士結婚, 2007年5月,雙方購買了一套住房,該房屋登記在被告林女士及其與前夫所生育的女兒名下。2011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但一審、二審均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王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該房屋所有權50%的份額歸其所有。被告林女士辯稱,雙方系再婚,為防止今后發生財產分割糾紛,簽訂了《財產歸屬協議書》,并就各自婚前婚后的財產問題做了約定,屬于AA制夫妻。該房屋盡管系婚后購買,但購房出資情況和房屋產權登記情況足以證明該房屋是我的個人財產,因此,原告請求分割我名下的房產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經榮昌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林女士以個人名義與案外人張某簽訂《售房協議》,購買房屋一套,總價款為14萬余元。合同簽訂后,林女士從2001年開戶的證劵公司自有賬戶轉賬8萬元至銀行并現金支付給張某。2007年12月,林女士將原自己名下的舊房屋賣給他人,隨后支付給張某該房屋全部尾款。該房屋過戶登記在林女士及其與前夫所生育的女兒名下。2008年1月,林女士與王先生簽訂《財產歸屬協議書》,該《財產歸屬協議書》及林女士舉示的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在王先生與林女士原夫妻存續期間,雙方收入及生活開支采取分別所有的方式。2011年10月,林女士與王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本院判決離婚。王先生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審判決。上述判決中,未對該房屋進行處理。榮昌法院認為:依據林女士以個人名義出資、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證據和其它財產AA制、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充分證明林女士與王先生在原夫妻存續期間對取得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及本案爭議房屋系被告個人出資購買的客觀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王先生與林女士于2008年1月簽訂的《財產歸屬協議》對雙方產生約束力,《財產歸屬協議》載明:“屬于雙方各自的財產(包括債權債務)不論婚前婚后由雙方各自所有并全權安排和處理”。本案訟爭房屋的產權已經于2007年12月明確登記在林女士及其女兒名下,且由被告林女士個人出資,依據上述協議約定該房屋的所有權應認定系被告林女士及其女兒享有。原告王先生關于財產歸屬協議約定不明應視為沒有約定以及購房資金系共同所有的觀點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因此,對原告王先生要求將該房屋50%的份額明確在自己名下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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