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個案例深刻剖析校園學生傷害事件的原因及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案例分析校園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一天下午,幼兒園到了離園時間,家長紛紛到班上接孩子,父母還沒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動室里玩玩具。東東和明明兩名幼兒因爭搶一支玩具手槍扭打起來,正在與其他家長溝通的老師文珊聞聲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們,并沒收了玩具手槍教育他們不能打架。待兩名幼兒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繼續接待來園的
家長。此時東東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將其推倒,造成明明額頭被摔破縫了四針。
事故發生后,明明的家長要求幼兒園和東東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幼兒園認為自已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而東東的家長則認為,孩子是在幼兒園將人推倒致傷,是教師文珊監管不力造成,應該由幼兒園負全責。
這起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究竟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呢
本案是關于幼兒在幼兒園里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
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
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
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
責任?!痹摗掇k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為與明明受損害的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兇果關系,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教師文珊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為并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后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為,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并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幼兒園應多進行幼兒之間的友愛教育通過開展各類適合幼兒的活動幫助幼兒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發展指導孩子們掌握合理解決矛盾、人際交往的初步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長也應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語言和行為,發現幼兒有不良的語言和危險行為或舉動時,必須及時有效地制止并進行認真地說理教育。
(3)要定期舉辦家長培訓班,讓家長們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方法、技巧和策略,加強幼兒園與家庭的聯系,對攻擊性強的孩子,教師要協同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作為一名幼兒園教師,要意識到幼兒園的安全教育是教育活動中一項非常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內容。怎樣才能把“保障幼兒的安全呢?
一、物品擺放
幼兒具有好奇心強、好動、隨心所欲的特點,而且不知深淺、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師不注意玩一些危險物品,做一些危險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所以孩子們的安全就猶其重要,教師應該在開學的時候進行一次全面地安全隱患大清除工作,包括:清除板凳和柜子上冒出的小釘子頭,將小刀、針、剪刀、等尖利的物品、滅蚊水、潔廁靈都收藏到小朋友拿不到的柜子中??
二、日常生活活動
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非常差,所以培養幼兒自我保護的意識尤為重要。不僅應該讓幼兒知道哪里有危險,更應該讓他們學習如何躲避危險,在遇到危險的時候如何保護自己。上樓梯對小班幼兒來說不安全的因素會加大。但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同時,提供給幼兒接觸不安全因素的機會,才能有效地保護幼兒的安全。例如:在上樓梯時,教會幼兒掌握上下樓梯的基本動作,并常常練習,使幼兒雙腳協調上下樓梯的技能提高。剛開始上下樓梯時許多幼兒不敢獨自上下樓梯特別是膽子教小的孩子讓他們借助老師的幫助上下樓梯剛開始的時候老師用手輕輕的握住他們的小手,讓他們克服心理恐懼,然后鼓勵他們用自己的辦法上去。直到孩子們基本都能獨立上下臺階了。
幼兒園在加強管理和教育的同時,要做好安全預防工作,盡可能地避免發生事故。如果發生了事故,就要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和方法,及時送到正規的醫院診斷治療并且盡早通知家長妥善處理問題。因為有時發生安全事故是大家都無法預期的,幼兒園是眾多幼兒集體生活的的場所,無論教師怎樣注意,也難以100%的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教育作為幼兒園長期的教育內容,它需要與日常生活有機的結合和滲透。例如:利用聽故事“思杰走丟了”讓幼兒知道回家要等父母來接,決不跟陌生人走,也不吃陌生人給的東西,每天喝豆漿時,請小朋友先試一試是否太燙,開門、關門時先要看看手是否放在門框上,吃飯時不嬉笑打鬧上下樓梯時扶欄桿有序的走,以及早操、午睡、入廁等幼兒一日生活各環節的安全警示。通過這些與日常生活有機的滲透不僅可以避免一些意外傷害與不幸的發生,而且可以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為幼兒安全行為能力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在安全保障的基礎上,老師們應該觀注每一位幼兒的性格喜好,有深入了解他們的內心世界,才能掌握他們的外在行為,用心地對待每一個幼兒,讓他們學到幼兒應該了解的知識和做人的道理,讓祖國的花朵健康地成長。
案例分析2
某甲,女,6歲,是某小學學前班的學生,2001年11月的一天下午,在學校放學之前,有一名流竄人員從學校門口進入學校,看見某甲在學校的操場邊站著,于是將某甲騙到學校的一間廢置的房間內奸淫。事發后,某甲的家長向公安局報案,犯罪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長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學校賠償某甲的精神損失費若干元。
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學校管理范圍內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當然首先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學校既然設立了校門管理人員,一名流竄人員能夠隨便進入學校,并造成學生的傷害,學校是不能證實其沒有過錯的。所以法院判令學校賠償某甲精神撫慰金一萬元。因為學校未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案例分析3
某天課間操時分,開著校門的某地某學校走進一個西裝革履的男子。沒有人詢問他是誰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搖大擺地登上學校二樓教室,一個學生恰好從他身邊經過,被他抓起來扔下樓死了。經法院查明,該男子患有精神病。學校被判決承擔安全責任,對該學生家長給予大額經濟賠償。之后,該校校長一個兢兢業業的老教師被撤職。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學校實行外來人員出入登記制度。非學校人員和車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任何人不得將非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動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帶入學校?!?span>
以上案例顯示,該學校在安全、保衛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顯的疏漏,在學校門口既沒有值勤保衛人員把守,對非本校人員進入校園也未有建立規范的登記、詢問制度,致使學生受到意外傷害。學校因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目前,一些學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以貌取人”的現象,這是不對的。安全管理必須有規范的制度約束才能真正保障安全。在個別地區就曾發生過心懷不滿的家長利用學校門衛管理制度松散情況,伺機進校施加傷害的事故,應該引起學校的重視。
案例分析4
某小學課間時,幾個學生在樓房的教室里追逐玩耍,其中一學生沖出教室門口,剎不住越過欄桿墜樓身亡。經查,該校欄桿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國家標準應為110厘米。
案例分析5
2002年10月6日,某中學學生魯某在上體育課當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學推倒在學校操場正在施工的管道溝內致傷,導致左臂多發性骨折。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魯某家長遂將某生和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學校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該校對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護設施,因此對于魯某的傷害,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4、5兩個案例都是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而出現的傷害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和《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并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配備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提供必需的人員、經費保障;學校自行添置的設施設備亦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學校應當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管理和保養確保其使用安全;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實行嚴格管理。學校應當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睂W校嚴格按規定為學生提供案例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假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及時整改和停止使用。
上述案例如嚴重的可以構成教學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6
某校體育教師根據教學進度安排對該校五年級某班學生進行立定跳遠和擲實心球測試。教師在指導男女學生一起做好預備動作后給學生講了安全注意事項隨后將男女學生分開,安排男同學先訓練擲實心球,教師帶女學生進行立定跳遠測試。當夏某將實心球擲出后跑出去撿球之時,李某已將實心球擲出恰好砸在撿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頭部。夏某當夜惡心嘔吐,送醫院治療后共化去醫療費、CT檢查費等共計5800元。經教育行政部門數次協調,最終三方簽署協議書。學校一次性賠償夏某醫療費及其它費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賠償夏某醫療費及其它費用1000元。此事故中有二個問題值得留意:
1、學校對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等管理、使用不當的。
2、教師應吸取教訓。凡是理、化、體教師在設計教案時。要周密考慮教案實施時的安全系數及防備措施,在實施教案過程中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規范教育,同時要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杜絕此類事故的重現。
3、教育學生要增強安全保護意識。無論何時何地都要警惕個人的行為會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樣的后果,要嚴格遵守行為規范和操作規范。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
案例分析7
某初中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節課召集全體教師開會,學生上活動課無護導老師。大部分學生都在操場打籃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動。其中一(1)班有五個淘氣的學生爬到籃球架上玩。由于籃球架基生銹了不牢固,經不起五個學生的搖擺忽然倒塌?;@球圈砸到下邊打籃球的同學陳某頭部,陳某當場昏死過去。當學生跑到會議室報告情況時校長立刻撥打急救電話求助醫院,并立即通知家長,堅決地從??倓仗幹?span>3000元錢,組織老師立刻將學生送往醫院。幸虧及時急救,這個學生脫離了危險。
在整個事故過程中。校方與學生家長相互體諒、積極配合、及時治療、醫護得力,使得陳某恢復較快,目前已能參加正常學習,情況良好。事后,家長首先是感謝學校的老師和校長,由于急救及時使他兒子能轉危為安。但緊接著就指出學校的過錯:
(1)運動場的設施陳舊沒有及時發現、及時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發生的隱患(2)全體老師開會沒有安排護導老師,管理制度不健全。
(3)作為學校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不完善,學校負有主要責任。
家長提出如下要求
(1)學校必須承擔全部醫療費用
(2)學生現在暫時恢復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腦部的后遺癥,學校必須負責,或一次性賠償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生活補助費若干萬元
(3)學生所耽誤的學習,學校必須負責補上。這一事故來得忽然,學校與家長之間一時間意見分歧較大。
幾經調解,最后還是大事化小,和平解決。
(1)由校方承擔醫療費用
(2)安排有關老師為陳某補課
(3)校方擔保此學生在校的安全。
本案中,學?;@球架不牢固且無值日老師監督學生,因此,學校應負主要責任五個學生違紀爬上籃球架,應負次要責任。學校處理此事合理。學校應加固籃球架同時在籃球架上標明“不準攀爬”字樣以防類似事故發生。此外,自習課內教師不應離開學生,學校不應在自習課期間集中全體教師開會,如需召開教師會議,應安排值日老師,否則極易發生事故。
案例分析8
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點三十分許,橋頭鎮某學校發生83人中毒事件。經英德市衛生監督所對嘔吐物進行化驗,證明是有機磷農藥中毒。經對該校飯堂檢查衛生狀況差,沒有必備的洗、沖、消三級用池及洗菜、洗肉的專用池,不具備學校飯堂及集體飯堂的條件。
案例分析9
2001年9月5日,東北某地11所學校的2300多名學生發生集體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學校提供的、并且學校要求學生必須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賀氏桿菌超標因而造成學生產生惡心、嘔吐、腹痛、發燒等癥狀。
在8、9這兩起事件都是學校責任并給我們的教訓是
一是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教學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
二是食堂采購必須實施定點采購和食品留樣制度。
三是學校的食堂必須具備開辦的條件,達到區里規定的考核量化標準。凡是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標準,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筛鶕短幚磙k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為學校提供產品與服務造成學生安全事故的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已先行支付賠償費用的應當向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行使追償權?!?
案例分析10
2003年我區某校小學四年級教師帶學生到柔石嶺隧道進行現場采風,進入隧道后被從背后駛來的一輛貨車撞死二人重傷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受到沖擊。
案例分析11
某小學校長任某根據鎮教育辦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學生上山采集白蒿。8歲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時不慎被荊棘刺傷左眼,被迫做白內障摘除術并更換人工晶體花費醫療費3198元。李某以響應學校倡議致傷為由,要求學校賠償損失3.2萬元。
在10、11兩案例中值得吸取的教訓是:
一是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社會實踐等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的。
二是學校組織學生集體活動必須做到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安全。
三是活動內容必須符合學生的身心特點有利于學生健康。如上山采集白蒿顯然不適合只有8歲的小學生參加。因此對李某受到的傷害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活動時應全面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不得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其不相宜從事的活動否則因此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勞動、教學實驗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和其他校外集體活動應當將活動內容和 安全保護措施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活動內容和方式應當適合學生的年齡和生理、心理特點并做好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span>
案例分析12
某甲是某小學一年級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學生打掃教室衛生其中令幾位學生負責擦教室的窗戶,然后自己就去參加學校召開的會議。學生某乙年僅7歲,在擦窗戶時不慎從窗臺上摔下來,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對于一年級學生來說擦窗戶是有一定危險的活動,而學生又是無行為能力人,因而老師安排這一勞動存在過錯,應承擔乙受傷的損失。
此案例警示:“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或者從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未成年人不宜參加的活動?!苯M織學生集體活動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案例分析13
某甲是某中學初一學生,從外表上看身體狀況良好,在該校組織的常規體檢時,學校醫務人員診斷出某甲心臟有雜音,學校醫務室將體檢報告單交給學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該學生是學校集訓隊的一名成員。一天下午,學校集訓隊在學校操場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學校急忙將某甲送往醫院搶救但終因心臟病發作而亡。某甲的監護人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分析14
濟南客車廠子弟學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體育課未穿球鞋竟被老師罰跑56圈。結果該女生在跑了幾圈后心臟病突發,經緊急搶救才轉危為安。據女孩的同學講,同學們都知道她有心臟病,女孩的家長也說,在入學之初就對學校及所有任課老師都講明了孩子的身體情況。
上述14案例中,該女孩有心臟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對此她的體育老師也是知道的,老師在明知其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仍舊罰其跑56圈,對此造成的傷害,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兩案例說明
一、學校的老師要了解和掌握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別體質、異常心理狀態、特殊疾病,并在教育教學中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學校必須為每一位學生建立健康檔案。
三、每年必須組織學生體檢。
案例分析15
張某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就在臨近畢業時突然在上課時感到左眼不適于是由其父親帶到某市醫院檢查,醫生檢查后認為須立即住院,后雖經盡力治療,但認為張某左眼視力模糊已經很長時間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終還是左眼完全失明。張父認為,張某在兩周前由學校組織的體檢中,校醫并沒有告訴張某其眼睛有異常情況。于是將學校告上法院。經法院調查,在張某的體檢報告單中,明確寫明“左眼視力0、2,右眼正常,建議進一步檢查”。認為學校已知道張某的視力不正常,但未及時告知其家長以致延誤了治療時間,造成張某左眼失明,學校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自己早亦感覺其左眼有問題但未告訴其父母其本人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分析16
某甲為某中學的學生,一天上午對其班主任講自己不舒適,想下午請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課室后便在課桌上趴著,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下午上課時間。期間,大家以為只是一般的不愜意,故無人過問此事。就在下午上課時,某甲突然用頭向身邊的窗戶撞了兩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課的老師和學生以為是癲癇病發作,就讓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老師繼續上課,同時通知學生家長。等家長到學校后,才將某甲送往醫院救治,但因某甲腦出血過多不治身亡。據醫生講,某甲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畸形,因突發性腦血管破裂、出血是導致死亡的原因。但這種病如果搶救及時有生存的可能。正因為該校老師對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拯救某甲生命的寶貴時間,因此,學校對損害的發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以上15、16案例告訴我們:
一、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者受傷害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要負責。
二、學校對學生突發疾病和不明病因要及時送醫院治療和告知家長。
三、學校必須配備專職校醫和配備懂醫術的兼職校醫。
案例分析17
教師對違背課堂紀律的學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學生何某趁陳老師上課在黑板板書之機偷偷地在下面抽煙。老師發現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煙來,但何某再三否認抽了煙。于是陳老師怒氣沖沖地罵了他一頓,并打了他兩個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聰。后來陳老師賠償了該同學的治療費等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18
某小學在2002年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五年級學生龐某在下午第二節音樂課時多次調皮搗蛋,違反紀律,經老師批評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師趕出課室。龐某孤單在外很無聊,下課后,找到五年級另外一個同學梁某,說第七節課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書包也不拿了,真的隨龐某爬出圍墻來到河邊。幾個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發現龐某不見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來往返回走了幾回,沒找著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龐某的媽媽見下午兒子放學后一直沒蹤影,趕快打電話給學校,學校說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學校和家長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動員學生、家長、老師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幾里的地方找到龐某尸體。
17、18兩個案例說明:教師及其他職工欺侮、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要負法律責任。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的事件頻頻發生,并且體罰學生的手段五花八門。說明了部分都是師德意識不強、心理素質低下。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屬輕傷加害人與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訴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屬重傷無論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機關控告司法機關將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學校必須要加強師德教育,狠抓落實,嚴防此類事故發生。如果發生時,學校應負主要責任,賠償學生的經濟損失。事后,學??筛鶕短幚磙k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教師及其他職工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學生安全事故的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責任的教師及其他職工行使追償權?!?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體育課上發生的傷害事故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是與體育課自身所具有的運動性、激烈性、對抗性和開放性等特點分不開的。本文試從成因、法律責任以及預防及對策等幾方面對體育課傷害事故作一些簡要分析。
體育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因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傷害。是指因學校的場地、設施、器械等不符合國家或有關部門的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分析19
某學校的體育課上,一男生在自由活動時躍起抓住足球門欄,但因該門欄固定不牢,導致門欄翻倒壓在該男生的腹部造成重傷。
二、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是指因為體育課的教學內容、難度、強度等明顯超過了學生的正常身體承受能力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三、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是指體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因為存在某種過失。如未及時要求和提醒學生上體育課的注意事項,未充分進行運動前的熱身未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上課過程中放羊式教學以及擅離職守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四、學生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害。是指因為學生身體本身存在著某種不適于體育鍛煉的疾病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五、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在體育課進行當中,由于除體育教師和受傷害學生之外第三人的過錯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分析20
某校初一學生正上體育課,一只狗突然闖進人群,將15歲的學生吳某咬傷。因當地醫療條件差,狂犬疫苗三天后才買到,吳某于一周后因狂犬病發作而死亡。
六、意外事故導致的學生傷害。是指由于體育教師和學生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原因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分析21
某校高二學生體育課上,體育教師帶領學生做完準備活動之后,組織學生練習跳繩,教師在一旁看護。學生徐某在跳繩時不慎被繩絆倒,腹部著地,造成脾臟外傷性破裂。
學校在體育課傷害事故中的案例分析
體育課上的傷害事故同其他學生傷害事故一樣,在確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時,應當依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應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因此,在上述的幾種情況中,因設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學內容超過學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師在組織教學中的過失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案例19中,因為運動器械存在安全隱患而導致學生受傷,學校存在明顯的過錯。而受傷的男生不可能預見到足球門欄有可能翻倒,不存在過錯。所以校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體育教師在上課前未要求、提醒學生檢查是否攜帶危險物品,因此具有過錯。同時該受傷的女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褲兜內攜帶鉤針上體育課的危險性,但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在案例中學校和女生都應承擔相應責任。
體育課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與對策
一、領導要重視制度要健全。安全無小事對于學校尤其是體育課來講更是如此。
二、學校應當注意校內的體育設施是否完善有無安全隱患并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三、學校應當嚴格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開展教學防止因教學內容超綱而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四、體育教師應當增強責任心提高業務水平盡力避免因為自己的教學失誤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需要強調的是在上課過程中教師不應脫崗不應讓學生在失去教師監管的情況下運動。尤其是在分組訓練時教師不宜給自己未親自輔導的小組安排一些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投擲鉛球等。教師在輔導某一小組的同時應留心其他小組的情況發現學生有危險舉動時應及時制止。
五、學校應當提醒學生家長如學生存在不適于劇烈運動的特異體質應當及時向學校反映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六、在體育課上發生傷害事故后體育教師及學校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時而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無論是否對事故負有責任學校都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和教育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從各個方面關心、照顧、安慰受傷害的學生和家長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他們給予必要的幫助這樣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案例分析22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級中學二年級某班學生上體育課。體育教師宋某上課時公布“為備戰秋季運動會,有比賽項目的同學,這節課自由練習,其余同學自由活動?!敝?,宋某就回辦公室了。其間,學生張某在練習投標槍的過程中,由于動作變形,標槍偏離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練習跳遠的學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醫院,因肌腱受到損傷不得不在醫院療養兩個月,共花費醫療費 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與學校協商未果后以學校失職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該校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7645元。
案例分析23
2002年9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數學課,任課老師比較懶散,上課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賣部買煙。而那些學生就在課室亂成一團,有的坐到課桌上,有的坐在窗戶上,有的走來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個坐在窗戶上的同學被人推下去了,當場死亡。事后,死者家長找到學校,在學校大鬧了一場。
從22、23兩個案例看出,教師及其他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造成的事故,根據《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學校應負主要責任,事后學??梢园凑沼嘘P規定向教師追償。 教師及其他職工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農村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類型及原因比較復雜,下面結合學校實際案例進行
分析。 1.因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案例分析24.因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一地區地處山區,絕大多數農村中學生因交通不便必須住宿。2006年3月中旬,某中學內宿生陳某、張某吃過晚飯后,結伴上街游玩,路上遇到熟人,兩人便乘其摩托車兜風,至晚修時還沒回到學校。晚上8點多在回校途中,兩人發生車禍造成一死一重傷。
[分析] 這個案例是典型的因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對于內宿生的管理,各校都有相應的措施。農村中學內宿生上晚修的時間一般是晚上7-9點其間內宿生必須在校園內學習活動。學生內宿期間,學校就是其監護主體值日坐班教師就是其監護人。對于內宿生,學校除要安排好他們在校的課余活動,更要告知其外出時的注意事項。上述事故發生后,引起全市中學對內宿生管理的反思,各校紛紛加強學生出入管理,并采取當晚坐班教師第一時間考勤點名,對不請假、不上課的學生要及時告之家長等措施以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
案例分析25因學校建筑物存在質量問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2003年4月3日下午,某校初三(3)班學生正在上物理課,突然教室天花板上約2平方米的泥沙片脫落,打到該班學生李某頭頂上,導致其當場休克。學校聞訊后立即派校醫對李某進行緊急救護,后又將其送至醫院檢查、治療,并將情況及時告之學生家長。經診斷:李某為中度腦震蕩,家長要求學校支付其全部醫藥費,理由是學校建筑物存在安全隱患,理應承擔全部責任。最終學校支付了李某醫藥費2370.18元。
[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學校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函[2002]23號)與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下學習生活”。
因此,一旦因學校建筑質量問題引發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都應承擔全部責任。據悉,事故發生時的教學樓是“普九”時期的產物,那時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現象也比較普遍。上述事故發生后,該校對“普九”時期的建筑物進行了一次普查,排除了所有隱患以防事故的再次發生。
[案例分析26因體育運動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2006年12月18日上午,某校初一學生黃某參加第26屆校運會男子組跳遠比賽。在試跳過程中,因準備運動做得不足,加之其腿部有舊傷,導致跳入沙池落地時,肘部嚴重受傷,骨頭斷裂。經醫院診斷:黃某為肘部粉碎性骨折并需住院觀察、治療。由于黃某是在參加校運會中受到傷害的,因此學校承擔其一
切醫療費用。另外,并且由于學校事先已為學生購買了簡易人身保險,最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在校運會的總結會上,校領導對如何避免或減少學生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作了認真分析,并就事故的處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分析]這是一起因體育運動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雖然類似事故不會引發太大的糾紛,但學校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學校在組織學生參與體育運動時應密切注意三個問題:一是指導教師對參與運動的學生的體質狀況是否了解,二是對學生運動前的準備指導工作是否到位,三是學生運動安全保護工作是否規
范有效。
案例分析27因學生實驗操作不當引發的傷害事故
2008年10月15日下午,某校初三(7)班學生在化學實驗室里做制取氫氣的實驗。一學生在點燃氫氣時引發燒瓶爆炸,導致一女生臉部被玻璃片劃破。教師當即將受傷學生送至鎮衛生院,班主任也及時把情況告訴了學生家長。由于該名女生臉部傷口較長,縫了三針。家長要求學校承擔一切醫療費用,并賠償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理由是傷疤在臉上會導致女生的容貌受損。后經調解學校承擔了全部醫療費用,精神損失費免除。
[分析]本案例是在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中因學生實驗操作不當引發的傷害事故。后經了解,這堂課的化學教師是嚴格按照實驗操作程序進行實驗指導的,受傷害學生年滿16周歲,按我國法律規定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辨別、控制能力。但初中生畢竟不夠成熟,從事實驗操作的技巧還
不夠熟練。因此在事故責任的劃分上,學生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有過失,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分析28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管理不當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
一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參加社會活動時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活動時,三名女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開活動區域玩造成事故,事故發生時無老師在場。雖然3名學生是私自脫離組織,存在過錯,但如果事前學校做好充分的安全教育,同時帶隊老師巡視、監管到位就有可能杜絕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后市教育局召開安全教育專題會議就如何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活動提出具體意見并要求各學校針對本校實際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告訴學生要尊重生命、珍愛生命。
案例分析29因教師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
某校初三(八)班學生黎某經常上課遲到、早退、不按時完成作業甚至逃學,班主任和學校政教處領導多次找其談話,但黎某不思改正。2008年10月13日,黎某的數學老師晚修坐班,見黎某抱頭大睡,便叫其站起來。黎某不肯,并頂撞老師。數學老師于是用手去拉黎某,遭黎某反抗與謾罵,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數學老師摑了黎某兩記耳光。當天晚上,黎某電話通知其家長,聲稱在校被老師暴打。經醫院CT檢查,黎某臉部肌肉組織受損。于是其家長召集一些家族中人到校,要求學校處分該數學老師,向學生賠禮道歉,并支付全部醫藥費。最后,學校向黎某家長賠禮道歉,賠償了醫藥費,并給數學老師行政警告處分。
[分析]這個案例是由于教師教育不當、體罰學生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學校有責任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章第29條第3項明確規定學校有義務“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4章第29條也明確規定,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因此,學校及教師應采取科學的方法對學生實施教育,以保證其在校期間的身心健康。
案例分析30
1998 年 6月 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學根據市教育學會、市教研室下發的關于進行小學大課間活動評優的通知精神,按期組織全校學生進行大課間活動活動內容是廣播操比賽。學校在比賽結束后放學,比平時正常放學時間稍早。五年級男生劉曉,13歲,與另一同學張良一起回到家里換上涼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后,劉曉的法定監護人劉雙,劉曉父親與劉曉所在學校市第六小學就劉曉善后處理事宜協商不成,便一紙訴狀將學校推上了被告席。
劉雙認為:劉曉年方13歲,屬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負有監護職責,校方不遵守學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學,在天氣炎熱情況下,特別是在進行廣播操比賽后,未加強對學生安全防范教育,劉曉溺水身亡與校方失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事故發生后,學校又極力推卸責任,校方的失職給學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質損失校方推脫責任的態度,又使學生家長精神倍加創傷。因此,劉雙以劉曉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被害人劉曉死亡補償費 20000元,殯葬費 4500元,誤工補貼 1800元,交通費 3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 60000元,合計 86100元。
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請求。認為上訴人第六小學根據市教委的安排,于 1998年 6月 21日下午組織全校學生參加大課間活動,活動結束后于 16:00左右放學。根據《小學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應屬于正常調整放學時間。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子劉曉之死無過錯。上訴法院作出了如下終審判決1、駁回被上訴人劉雙的訴訟請求。 2、案件受理費 400元由上訴人市第六小學承擔 200元被上訴人劉雙承擔 200元。
從本案審理過程看上訴法院認為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課間活動結束時間比平時放學時間早屬于學校正常調整放學時間不是提前放學劉曉溺死發生于放學之后超出學校管理活動時間范圍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沒有聯系學校因此不負責任。 這里的問題是學校比平時放學早是不是“提前”放學放學時間早晚與學校對劉曉死亡責任承擔有何聯系 本案中原告用學科課室內課的時間來判斷學?;顒诱n的時間所采用的標準不適當。因為活動課的作息時間是相對獨立的是根據活動課的具體內容決定的?;顒诱n的起始時間不能以平時的學科課作息時間來限定否則這類活動就無法組織開展?;顒诱n的時間有的是可預知的有的則不能明確。用固定不變的學科作息時間作標準來判斷相對獨立的活動課作息時間是否合理、規范標準、前提采用的錯誤必然造成結果、結論的荒謬。但強調活動課的時間相對獨立并不是說活動課的時間就可隨心所欲、不負責任的安排。從事故整個過程看該學校對這次活動的安排是規范、認真、周到的:
1 、有明確的時間表并預先告知了各參賽學校
2 、學校和班主任教師在前一天就在班級中進行了布置并要求著裝請家長幫助把參賽的“鈴鐺”準備好。
3 、活動原定于 14:20分始 14:55分結束由于天氣太熱學校從愛護學生健康角度考慮提出推后比賽獲得評委同意。從 15:20始到 16:00結束活動結束后 16:15分左右教師召集各班學生回到各自教室進行總結布置作業安排打掃衛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項后才放學生離校。學校盡到
監督和管理職責。
4 、劉曉溺死發生在校外場所并在學校作息時間之外有證據表明劉曉是放學之后又回到家換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顯然劉曉的行為已經超出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事故的發生與學校管理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系學校對事件的發生不負有責任。
5 、事故發生之后學校配合家長積極做好有關善后處理工作并墊付劉曉殯葬所有費用盡到了職責。
從事故發生的前前后后看,學校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職責,無任何過錯。
本案再次提醒人們,中小學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不全,對事物的認識不成熟對危險意識性差,自我保護能力弱,因此,學校應進一步加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教育。定期有針對性的向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通過班校會、宣傳欄、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結合典型案例,大力宣傳安全常識。包括防水、防火、防雷電等方面知識和交通、飲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識。安全教育要常講常新,決不能滿足于以前曾做過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鐘長鳴。同時也需要家長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盡可能把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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